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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资格简介 根据劳部发[1994]98号文件,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大力推进和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并从政府财政补贴制度上给予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前景非常广阔,职业资格证书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的青睐! 入户政策 根据穗府[2014]10号文件,凡是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45岁以下)、技师职业资格(40周岁以下),在广州市同一单位连续纳税一年以上社保均可申请人才引进入户广州。 职业前景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指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员。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师被誉为是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根据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师。 培训对象 一、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解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的人员;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六、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及实务的咨询服务人员; 七、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报考条件 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